新京報訊 (記者 王瑞鋒 實習生 李璐)陝西渭南中院法官李宏為殺人犯違法辦理監外執行、殺人犯脫管再奪人命,近日李宏被吳堡縣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。
  殺人犯未被收監 法官有過失
  去年12月11日,新京報刊發了《華陰市殺人犯“監外”再殺人調查》,在華陰身負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參與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然而在服刑期間,他卻如常人一樣自由出入公共場合,並再次在鬧市組織參與殺死一名公務員(左圖)。
 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,被告人李宏所承辦的李宏亮傷害一案中,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宏亮因涉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逮捕,後因患“惡性淋巴瘤”在偵查期間被取保候審。案件移交渭南市中院時,案件承辦人李宏既未組織合議庭研究是否將該犯予以收押,也未重新換保,而是由李宏亮父親出具保證書後繼續取保候審,其行為具有過失。
  吳堡縣法院指出,承辦法官李宏知道犯人未被收監羈押,也未將相關材料向主管院長彙報,而是將材料放置在辦公桌內,違背《法官法》相關規定。
  案發後瀆職法官曾一直在職
  李宏玩忽職守罪事發於李宏亮參與的第二起命案。
  2012年6月,李宏亮組織參與當街砍死一名公務員,警方在偵查階段發現李宏亮正是當年未被收監的罪犯。
  此事引起陝西省檢察機關的重視。2013年底,陝西省檢察院指定吳堡縣檢察院偵辦此案並由吳堡縣法院提起公訴。
  2014年8月份,李宏涉嫌玩忽職守案在吳堡縣法院開庭審理後,卻遲遲沒有下文。瀆職法官李宏仍以渭南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的身份在崗,工資照發。
  多個知情消息源稱,李宏的姐夫是陝西省高院一名副院長。
  新京報報道刊發後,引起輿論廣泛關註。2014年12月18日,吳堡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李宏有期徒刑兩年,李宏提起上訴。
  吳堡縣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宏身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,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嚴重不負責任,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聲譽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,應屬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。  (原標題:殺人犯“監外”再殺人 法官玩忽職守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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